千里马 发表于 2009-4-19 04:43:06

湖北自五一起实施20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罚款

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出台《湖北省部分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适用警告教育放行暂行办法》,共列举20种不予罚款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省交警总队长马国宪称,按照此办法,武汉市交管局及各地市交警支队每年教育放行的违法比例不得低于纠违总量的25%,“此目标作为硬性指标下达,就是要把纠正违法行为,变成服务、赢得群众的具体实践”。
  省交警总队透露,鉴于相关违法信息系统软件要开发,《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
  20种不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
  1、机动车有以下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书面警告后放行(共9条):(1)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的;(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对安全行车未构成严重影响的;(3)驾驶证丢失期间驾驶机动车,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4)驾驶证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5)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经指出后能立即按规定放置的;(6)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强制保险标志的,但经指出后能立即按规定放置的;(7)实习期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8)使用教练车教学时,与教学无关人员乘坐教练车的;(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予以核实放行(共3条):(10)机动车系搭载急救病人到医院就诊的;(11)机动车系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等紧急任务的;(12)机动车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超载30%以下的。
  3、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有以下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纠正违法行为后予以口头警告放行(共8条):(13)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14)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15)在没有非机动车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16)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17)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18)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19)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20)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上述第18、19、2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高速公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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