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记忆 发表于 2011-3-16 10:41:55

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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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高全国家庭教育总体水平,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一、适用范围  《大纲》适用于各级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宣传媒体等组织对新婚夫妇、孕妇、18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行为。
  二、指导原则
  家庭教育指导应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一是坚持“儿童为本”原则。家庭教育指导应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儿童合理需要与个性,创设适合儿童成长的必要条件和生活情景,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别关注女孩的合法权益,促进儿童自然发展、全面发展、充分发展。二是坚持“家长主体”原则。指导者应确立为家长服务的观念,了解不同类型家庭之家长需求,尊重家长愿望,调动家长参与的积极性,重视发挥父母双方在指导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和影响,指导家长确立责任意识,不断学习、掌握有关家庭教育的知识,提高自身修养,为子女树立榜样,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条件。三是坚持“多向互动”原则。家庭教育指导应建立指导者与家长、儿童,家长与家长,家庭之间,家校之间的互动,努力形成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相互促进的环境与条件。
  三、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及要求
  (一)新婚期及孕期的家庭教育指导  1、家庭教育指导重点  新婚期及孕期的家庭教育指导主要是引导夫妇共同做好优生优育优教的知识准备,并为新生命的诞生做好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
  2、家庭教育指导内容要点
  (1)重视婚检、孕前检查和优生指导,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鼓励新婚夫妇主动参与婚前医学健康检查,选择适宜的受孕年龄和季节,并注意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鼓励计划怀孕夫妇在怀孕前参加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专项服务。对于大龄孕妇、有致畸因素接触史的孕妇、怀孕后有疾病的孕妇以及具有其他不利优生因素的孕妇,督促其做好产前医学健康咨询及诊断。对于不孕不育者,引导其科学诊断、对症治疗,并给予心理辅导。
  (2)关注孕期保健,孕育健康胎儿。指导孕妇掌握优生优育知识,配合医院进行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做到早发现、早干预;避免烟酒、农药、化肥、辐射等化学物理致畸因素,预防病毒、寄生虫等致畸因素的影响;科学地增加营养、合理作息、适度运动,进行心理调适,促进胎儿健康发育。
  (3)做好相应准备,迎接新生命降临。指导准家长做好新生儿出生的相应准备,学习育儿的方法和技巧,购置儿童生活必备用品和保障母婴健康的基本卫生用品,营造安全温馨的家庭环境。  (4)提倡自然分娩,保障母婴健康。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孕妇认识自然分娩的益处,认真做好孕妇产前医学检查,并协助舒缓临盆孕妇的焦虑心理。  (二)0—3岁年龄段的家庭教育指导
  1、0—3岁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
  婴幼儿期即从出生到大约3岁,是个体神经系统结构发展的重要时期,儿童身高和体重均有显著增长;遵循由头至脚、由中心至外围、由大动作至小动作的发展原则,逐渐掌握人类行为的基本动作;语言迅速发展;表现出一定的交往倾向,乐于探索周围世界;逐步建立亲子依恋关系。
  2、家庭教育指导内容要点
 (1)提倡母乳喂养,增强婴儿免疫力。指导乳母加强乳房保健,在产后尽早用正确的方法哺乳;在睡眠、情绪和健康等方面保持良好状态,科学饮食,增加营养;在母乳不充分的阶段采取科学的混合喂养方法,适时添加辅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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