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ATM机前“捡钱”后自首为何仍受刑事处罚
两月前,张某到银行给家里汇钱时,发现自己在未插卡时ATM机就能自动“吐钱”。随后张某接连摁六次,取出10500元。忐忑的张某最终在取款两小时后向警方自首,却发现由于过分紧张10500元丢了,但张某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最终案件移送检察院,江干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张青提起公诉。 下面是一位未知名的律师的回应 问:张某在取完不属于自己的现金后,短时间内向公安机关自首,虽然10500元在张某慌张之际丢失,但张某也表示愿意积极偿还。从整个事件来看,张某的行为也没有对银行和失主太大损害,为什么他还要接受刑罚呢?答:从案例表述来看张某行为已完成,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至于事后自首和赔偿是从轻情节,张某还应为其行为负责。我觉得定性有问题,因为张未使用卡,而是机器故障可以拿到钱,还是盗窃更合适。 问:ATM机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频率非常高,那现有法律有没有在人们对它的使用方面上存在一定法律约束呢?
答:在这方面并没有法律规定,只有行业管理规章,法律责任不明晰
问:那张某所取金额(10500元),是否影响对张某的量刑参考?整个案件过程,还有哪些是可以构成对张某量刑的参考因素的呢?
答:数额会影响结果。张某自首和悔罪态度都会影响量刑。
问:通过了解,张某在发现没插卡就能取出现金时,还主动找到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咨询,但银行人员误以为张某不会操作并未把张某的话放在心上,只是为张某解释了下ATM机操作流程便离开了。王律师,就本案而言,针对银行工作人员疏忽而让张某有机会继续按按钮取钱,银行是否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呢?您是如何看的?
答:银行肯定有责任,机器故障和工作人员的态度都为犯罪提供了条件,降低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危害程度,减轻了刑责。银行应 加强管理。
问:这让我们联想到日前的“许霆案”,由于ATM机的故障原因,许霆取走不属于自己的17.5万元现金而以盗窃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您认为这两案是否同一性质呢?您是如何看待这两案的异同的呢?
答:两者性质相同,都是盗窃,但程度不同,不仅是数额,许多次取钱,反复多次,时间长,主观恶意和情节较重,张某实际一次,短时间反悔,程度较轻。
问:日前对“许霆案”中而许霆是否属于“盗窃”也存在一定的法律争议,这是否也反映出了在这方面的法律还需要完善?
答:
定盗窃存在争议,主要是盗窃强调的是秘密窃取,非法占有。而这些行为一方面有银行责任,一方面取款毕竟是有公开性。在国外,银行失误,很难追究个人责任。所以法律对新型犯罪还不敏感,尤其是针对金融机构的经济犯罪。
哎,这年头,捡钱都是犯罪~ 如果说钱掉路上,你怎么办?检了就是偷盗, ATM机是机器,机器是没有意识的,是不会被骗的,所以应为盗窃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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