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kun2010 发表于 2012-3-29 21:25:11

关建军涉黑案“零口供”的一些法律思考

昔日的打黑英雄,如今被认定涉黑。山西关建军案满城风雨的同时,此案的疑点也逐渐露出了水面。这之中,最让人疑惑不解的便是被告的“零口供”,零口供在涉黑案中应该还很少出现过。此前,“5·6”专案组共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43人,涉及49起案件事实,涉嫌罪名24项。而庭审显示,相较侦查机关移送之初,检察机关的指控从人数已经成为23人,和罪名上均已大为缩减。起诉书中直接涉及关建军的事实,主要有五处。法院同时对检察院起诉的另外十项关建军的罪名,不予认定。首要的是指控关建军涉嫌受贿:2009年6月,关在帮助一名吸毒人员解除强戒的过程中,受贿6.8万元。另外四项指控,其一是指控关建军曾将欠自己债务的商人刘志勇非法拘禁;其二是指控关建军曾指示巡警队员向辖区内的娱乐场所收费20万元;其三是指控关建军成立阳泉市犬业协会时,征地手续不全即开工建设,属“未供即用”违法占地;其四是某次两人打架,关建军参与了调解,要其中一方赔另一方1万元。对于检方的上述指控,关建军一一作出辩解。对收取娱乐场所费用,关建军称收取的钱自己一分未用,是给巡警队临时工发放了工资和用于制作服装。至于违法占地一事,关建军称,自己已交了所有土地款,一期工程手续完全到位,二期的正在办理中,自己即被抓了。在法庭上,关建军对指控事实和涉黑定性都予以否认,以至于出现了“零口供”的局面。中国政法大学沈泽龙提出,“零口供规则”的提出其初衷是可以理解的,但彻底否定口供的作用是不科学的。再回过头来看起诉书中直接涉及关建军的五处事实,以此五处事实证明关案涉黑,引发了一定的争议。根据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四大特征,京都律师事务所王九川在辩护中认为,关建军案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法律专家表示,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不能跟涉黑划上等号,打黑者被黑打,在具体操作层面的确需要慎重对待。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在法制化不断完善的今天,我们依然要提倡实事求是的精神,凡事根据国情追求最大的合理化,促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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