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实施的这项法规让你放心做好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经过三次修改,大会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几次修改释放了鼓励大家见义勇为的明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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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受益人心脏病摔倒被好人送到医院,他应该支付打车费。第183条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如果好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要承担损失,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没有能力承担损失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184条的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
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
三是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
但是,如果施救人有重大过失、特别粗心甚至故意造成受益人损害,是不是也不承担责任?
第184条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所有一切可能的责任,实际应用中还是应该排除特殊情况。因此,如果打算救人,还是要多学习一点急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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