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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麻城市法院向失信被执行人冯某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打印本页]

作者: 王博陈    时间: 2017-9-20 14:41
标题: 麻城市法院向失信被执行人冯某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麻城市法院向失信被执行人冯某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是该院发出的第一份对“老赖”子女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令。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立案后,承办人龚学明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冯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冯某拒不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亦拒不履行。麻城市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今年七月,申请执行人周某向承办人龚学明反映,冯某的子女在麻城市某私立学校就初读,该私立学校收费远远高于公立学校。承办人龚学明经调查查实后,认为冯某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项:“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规定。但考虑到正值暑期,离秋季开学还有一段时间,承办人龚学明决定先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法律规定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告知冯某,再次督促其端正态度,拿出履行诚意。但直至秋季学期开学前夕,冯某仍未按法院的通知到法院履行或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承办人龚学明向法院领导报告案情得到批准后,向冯某发出了首份限制其子女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令,并向某私立学校和麻城市教育局分别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冯某的子女就读私立学校。本案正在执行中。

法官说法:此举是督促“老赖”履行生效判决的举措之一,但并不影响其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的基本权利。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第(七)项即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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