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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男孩因命案被认定为非法组织头领 获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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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2 16:09:3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熟悉林小森的人对于其成为“森高社”的大哥感到难以置信,因为“他还是个孩子”。


林小森的家人不服韶关中院判决,一直在上诉。
一桩命案引发争议:一场误会还是一次有预谋的报复?


一名年仅14岁的男孩,因为一桩命案,被警方认定为是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大哥,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此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韶关中院”)判决的一桩故意伤害案引发了坊间热议。

质疑的焦点在于:原为QQ群,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森高社”是如何被界定为“非法组织”的?时年14岁,既非创建者又非群成员的林小森,是如何领导这个“组织”,驾驭成员去追杀他人并置对方于死地的?

新快报记者日前来到粤北山城乐昌,试图厘清此案的诸多疑点。

少年“大佬”

2011年4月19日,韶关中院刑事审判庭,一桩故意伤害案正在审理。

此次庭审令审判长林兵印象深刻:9名被告,除主犯罗武江和一名窝藏犯年满18岁外,其他人均为十四五岁的少年,基本是乐昌市第五中学(下称“乐昌五中”)的学生。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年仅14岁,在检方起诉书中被称为非法组织“森高社”大哥的林小森。

检方诉称,2009年底,在被告人林小森的组织下,成立了以其为大哥的“森高社”非法组织,被告人刘一亮、骆某等人均为该组织骨干成员。时年,林12岁。

2010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罗武江、骆某等十多人在乐昌市新时代学校门口殴打了一名叫石林的学生。被告人林小森等人认为石是“林仔”(当地社会人,曾因违法犯罪受到警方打击。记者注)的人,会找人来报复,便于次日下午召集了三十余名“森高社”成员,在林小森家中商量对策。

林小森提议先下手为强,之后带领三十余人,分成两组在乐昌市河南街游逛,寻找“林仔”方面的人。

16时30分左右,林小森等人在武江河堤林业局附近路段遇到了正在拾柴的陈明、袁军和“汕头”三人,认为对方是“林仔”的人,便上前询问,双方发生口角。陈明等人见势不妙,往武江大桥方向逃离,林小森等人尾随其后。

其间,双方各自电话召人前来帮忙,后于乐昌市某KTV门口展开殴斗。

打斗中,林小森一方的罗武江用匕首将对方的刘杰右腹部刺伤,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5月31日,韶关市中院一审判处直接致人死亡的罗武江无期徒刑,林小森有期徒刑3年半,15岁的第三被告温峰有期徒刑3年,其他6名少年缓刑。

根据警方调查,殴斗开始前,林小森接到母亲电话,提前离开。不过他终究没能逃脱刑责。在警方起诉意见书和检方起诉书中,他分列首位和次席。对此,公、检机关意见一致:林是此次殴斗的组织者,难逃其咎。

一次改变命运的聚会

当地警方人士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谈到,所谓“森高社”,“森”就是林小森的“森”,当地人平时都叫林小森“森哥”。这个组织开始叫“森哥社”,后来才演变成了“森高社”。11月6日的殴斗就是由林小森组织的,并酿发命案。

部分受访学生否认了警方的上述说法。称,命案当日林小森家的确聚集了很多人,但并非是在林的组织下开会商量对付“林仔”的人,而是帮他搬家。

林母承认,当日确实让儿子找了一些同学来家里帮忙搬东西,后来又陆续来了一些孩子找儿子玩。但在此期间,她并未发现孩子们开过什么会。

记者调查发现,在案发当天及次日警方的讯问笔录中,所有了解、参与或目击了殴斗过程的人,竟然都未提及林小森、“森高社”组织及在林家开会等情况。

吊诡的是,事发一周后,被讯问者又都口径一致地承认了“森高社”组织的存在,以及在林家开会商议报复“林仔”的人,再次表现出某种程度的“高度统一”。

乐昌警方否认曾对讯问对象进行刑讯逼供。

林小森是在命案发生27天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的。他也是该案最后一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警方讯问笔录显示,命案发后,林小森曾“听说外面传言是我指挥、组织刘一亮、罗武江去打架的”。但奇怪的是,这名“主犯”竟然一直坚持每天正常上课。林母称,儿子之所以如此“反常”和平静,是因为他并不是“森高社”的“大哥”;当日的殴斗,他也不在现场。

在四次讯问记录中,林小森始终否认组织、领导了非法组织“森高社”和当日的殴斗,称自己“都没有听说过‘森高社’这个名字”;以他的年纪,也“指挥不动他们(组织成员。记者注)”。

林家人认为,警方将“森高社”认定为“非法组织”是“大摆乌龙”——所谓的“森高社”,不过是当地一些孩子用于上网聊天的一个QQ群,但儿子并未加入该群。

“森高社”QQ群

在日后的庭审中,一众被告均否认参加了非法组织“森高社”。部分人只承认加入了“森高社”QQ群,该群是谁创建的不清楚,当初是贪图好玩才加入的。

“森高社”是一个QQ群的说法,得到了乐昌五中部分受访学生的证实。他们对于该群是“非法组织”的认定感到难以置信。

该校政教处主任陈昌明亦告诉新快报记者,以前并未听闻学校有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存在。此次出事的几名学生,之前也未因违纪受过处分。“派出所到我们学校找校长反映这一情况,我们感到很惊讶,这么小的学生,还都是未成年人,做这么大的事情,不可思议。”

“‘森高社’是我建起来的QQ群,我是群主!”1997年出生的周星星同学至今难掩自豪。对于该群成了“非法组织”、林小森成了该“组织”大哥,他感到诧异。

大约是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周星星突然心血来潮,想创建一个能容纳200多人的QQ群。“可以和同学好友在里边聊天,大家有什么心烦的事,有什么好的游戏,都可以在群里交流。”便上网搜索“好听又好玩”的名字,结果弹出来的就有“森高社”。

“我觉得这个名字很特别,就让朋友吴飞打了上去。”周说,“当时根本没有想那么多,甚至连‘森高社’到底是什么意思都不知道,好玩嘛。”

吴证实了周的说法。事实上,周围很多同学都创建了各种名号的QQ群。这是网络时代的特征。

“森高社”QQ群创建后,周星星拉了很多同学加入,至命案发生,已经有三四十名成员,不过林小森不在其中。

为调查命案,警方两次找到周星星,问及帮会的情况,以及他是否系“大哥”;“森高社”的群号也被要走,以调查其成员。

周感到害怕,回去就把“森高社”QQ群删掉了。但他对QQ群的兴趣依旧浓厚:“现在,我又创了一个群,也加入了几个群……”

命案:误会还是报复

“11·6”命案缘起一场口角,却由此引发了猜测:这是一次偶发事件还是蓄意报复?

按照部分受访学生的讲述,当日他们一群人离开林小森家后,有人提议到附近的棉纺厂打篮球。路上,他们遇到了前文提及的陈明等三人。

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上,陈明如此讲述当时的情景:“一个年轻人走过来问‘汕头’:‘你现在跟哪群人玩(意思是跟哪个黑社会大哥混)。’‘汕头’就说:‘我跟谁玩关你什么事?’我和袁军也走上去问:‘你们想干嘛?’反正大家的口气都很不友善,之后我们双方都没有说什么,就继续向武江大桥方向走去。”

从上述笔录可以看出,陈明一方将“你现在跟哪群人玩”理解为“跟哪个黑社会大哥混”。至于他们为什么会这样想,笔录中没有解释,可能误判由此产生。

根据行进路线,要去棉纺厂,必须经过武江大桥。而陈明一方当时也往武江大桥方向走。双方一前一后,紧紧相随,误判再次产生:陈明一方觉得被“尾随”,感到“有点不对劲”,便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

在日后的庭审中,被告温峰向审判长强调说:“说我们尾随其后,不是事实,我们没有尾随。”——他们的目的就是去棉纺厂打篮球。

但仇恨的火焰已经被点燃,一切已然无法挽回。殴斗瞬间爆发,刘杰最终成了罗武江的刀下亡魂……

在日后的庭审中,致人死亡的罗武江等被告各领刑责。但让被告刘一亮及其家人无法接受的是,在殴斗中主动发起攻击并致其受伤的陈明一方,事后并未受到警方追究。



“11.6”命案现场位于乐昌闹市区,在当地引发了较大影响。

乐昌警方接受新快报记者专访,谈侦办“森高社”过程称

好奇贪玩结伙演变为非法组织

新快报记者王剑平发自广东乐昌

“11·6”命案在乐昌引起了较大关注,当地教育部门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就此进行了调研,分析查找原因。

针对公众的种种质疑,日前,乐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陈文明、局刑侦大队教导员朱子恒、负责侦办此案的刑侦大队一中队队长彭志芳和副队长林平等民警一起接受了新快报记者的采访,详解警方对该案和“森高社”非法组织的侦办过程。

“森高社”不属于黑恶势力团伙

新快报:警方如何看待这起案件?

陈文明:该案有着与众不同的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为主体,其中涉及在校学生,包括死者;第二,这是一个团伙犯罪,涉及的学生人数比较多,有二三十人;第三,这些学生在校表现都不太好,学习成绩比较差;第四,这些学生是单亲家庭或留守儿童;第五,犯罪动机、心理比较冲动,考虑问题不顾后果,就是因为口角,要伺机报复,动用了凶器,在光天化日之下打斗。

针对未成年犯罪,我们采取了慎之又慎的办案理念,在讯问涉案人员时非常谨慎。现在来看,基本上达到了我们当初的目的,既对犯罪进行了打击,又采取宽严相济的教育方式,对涉案人员作出了不同的处理。

新快报: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孩子卷入该案?

朱子恒:“森高社”不属于一个黑恶势力团伙,成员不涉及其他人,都是五中的在校学生。在校学生怎么会组成“森高社”呢?我个人的看法是,他们是出于一种好奇、贪玩心态,大家同学、朋友的关系,三三两两拉进来,成为其中一员。他们同我们以往打击的黑恶势力团伙有着本质区别,组建了这个团伙以后,不是出去违法犯罪、谋利益。

只不过发生了这起命案以后,值得我们关注反思:如果他们的行为不得到及早发现、教育,可能慢慢形成一股黑恶势力。虽然他们还小,往后大了呢,成年了呢?就比较危险,不利于他们成长发展。

“非法组织”特征明显

新快报:警方为什么把“森高社”界定为“非法组织”?

朱子恒:客观上他们确实成立了“森高社”,纠集了二三十个在校学生。

陈文明:从我们的调查和讯问来看,这个“森高社”是以林小森为主。通俗地讲他是一个大佬,一个牵头人,能起到召集这帮成员集中到一块,发出指令的作用。从讯问材料看,林小森让大家到他家开会,说我们要去找谁,去报复,成员就跟着去做,这里就具有一个组织的特征。

林平:我们单一把故意伤害案交上去,检察院肯定会问作案动机是什么,我们也必须去调查清楚。警方的起诉意见书,不一定是认定的事实,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来认定。为什么到现在我们还说它是“非法组织”,最有力的证据是韶关中院的判决书。判决书上面,法官是认定的(判决书称“森高社”为“团伙”而非“非法组织”。记者注)。

新快报:警方是如何发现这一“非法组织”的?

林平:我们不是先掌握“森高社”,才发现这个案件;而是通过命案,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讯问,才发现了这个所谓的“非法组织”。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一直在考虑:为什么会发生这起案件?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他们为什么去参与这起命案的打斗?我们做材料找了20多个人,通过大量的旁证,证明“森高社”这个组织确实存在。

新快报:这个组织有没有自己的结构和章程?

朱子恒:具体他们的结构、帮规,都没有详细地反映上来。

利用青少年好奇贪玩心理吸引加入

新快报:林小森是这个组织的创建者吗?

彭志芳:林小森本人一直都没有供述,但通过我们大量的讯问,认定这个组织确实是以他为大哥。

林平:林小森是不是组织者、创始人,有骨干成员说了。但具体当时怎么成立的,经济状况怎么样,(警方)还没有去深挖。

新快报:“森高社”以什么方式吸引别人加入?

朱子恒:利用青少年好奇贪玩的心理。我们从小孩子的心态来分析,大家会觉得加入以后不会受人欺负。

新快报:根据警方调查,“森高社”成立于2009年底,当时林小森还是一个12岁的孩子。他是否有能力去组建一个“非法组织”并成为“老大”?

朱子恒:12岁也好,十四五岁也好,从他本人的目的和出发点,我们没有做深入调查。他组建的心态,坦白地说,我认为是好奇贪玩。

我回想了一下,这也是在校园里边比较容易发生的现象。我读小学时,我们班级也有一个什么“会”,我们组建的时候,目的就是好玩,有什么事大家聚在一起,团结一点。我们并没有说组建这个组织以后去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收保护费。现在网络世界流行QQ群。

一个团伙是贪好玩的形式,还是打架斗殴的形式,完全是两码事。林小森这个团伙和社会上的黑恶势力是截然不同的。但现在发生了这起命案,确确实实是“森高社”这一伙人参与了整个过程。

侦查方向决定抓“大佬”时间

新快报:根据警方讯问记录,被问话的学生口供前后反差极大。如果事先他们开了会研究如何报复对方,林小森又下达“开打”命令,他是组织者,为什么开始时大家都没讲呢?

陈文明:这牵扯到一个侦查方向的问题,办案时首先围绕是谁造成了死者的死亡;讯问过程中,林小森、“森高社”浮出了水面,他召集了开会。

新快报:为什么警方开始没有对殴斗组织者林小森采取措施,而是到了案发第19天才开始讯问他?

朱子恒:开始没抓林小森,是因为他没有到现场,没有参与打斗。我们开始抓的都是到现场参与伤害案的人。我们有自己的侦察方向和步骤。

在掌握了林小森的证据后,老实说,我们确实拿不准该抓还是不该抓。到了一定时候,我们提前把卷宗呈给了检察院,跟检察官共同商议讨论。对每一个人该抓不该抓,我们是有研究、沟通的。检察官说,林小森这个人也属于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把他抓了。他是一个小孩子,我们要抓他随时有把握抓到。

法院:警方取证程序存在瑕疵

按照规定,未成年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需有法定监护人在场。但多名学生家长告诉新快报记者,他们的孩子被带走时,并未被警方要求陪同前往。一些家长事后赶到拘押孩子的地方,也被要求回去等候通知,而不是陪同孩子接受讯问。

乐昌警方解释称,之所以这样,一是孩子们没有要求,二是有学校老师在场。

“我们要问他们需不需要自己的监护人到场,如果他出于面子不需要,怕回家挨打,我们照样可以开始我们的记录,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乐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陈文明说。

该局刑侦大队教导员朱子恒表示,警方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联系教育局和学校,就是让他们起到监督办案的作用。在实际侦办过程中,警方绝没有徇私枉法。

但孩子们称,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老师并不在场,只是个别时候有老师坐在讯问室门口。

在当日的庭审中,曾有被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乐昌市五中及老师出具的证明材料,称公安机关对林小森等人进行问话时,老师曾到场。但因为被问话的学生较多,老师无法一直在场完整地听取每一次讯问,只是看过问话笔录后签名。

律师因此提出:因各未成年被告人被公安机关讯问时没有监护人在场,其在公安机关做的有罪供述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证明力。

韶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中在谈到此事时认为,“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或者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以此瑕疵为由认定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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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9-12 16:09:56 | 只看该作者
李双江的儿子不满16岁,就不用负责了.这个14岁的反倒是要负责.

板凳
发表于 2011-9-12 16:10:22 | 只看该作者
这群小混混不值得同情, 聚众斗欧,还打死人, 应该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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