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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举报逃税只获1元奖励感觉受辱起诉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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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23:46: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买东西索要发票受拒,冒着高温往返10多次举报给税务局,光车费都花了50元,却被告知获举报奖1元,洛阳男子任乐亮感觉受到愚弄将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告上法庭。9月21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任乐亮一审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

  □东方今报见习记者夏秀琴/文图

  原告

  男子举报获奖1元

  感觉受辱起诉

  今年5月11日,洛阳市西工区的任乐亮,在洛阳赛博数码城购买电脑椅,当他买完东西索要发票时,却被拒绝,称如要发票还要再交20元的发票钱。

  5月18日,任乐亮将电脑城此行为举报到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

  在此期间,任乐亮配合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提供有关证据,还对违法商家进行指证,后来任乐亮举报事实成立。6月3日,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告诉任乐亮,对他举报的案件,税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他到税局领取举报奖1元整。

  后来,他就收到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的一个特快专递,内附领奖通知书一份:因任乐亮举报有功,国税局决定作出1元钱的巨奖,还限九十日内带有效证件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放弃。

  任乐亮接到举报后百思不得其解,他不知道税局的这种领奖通知是在鼓励他的举报行为还是打压举报人的积极性。

  为了举报这个案件,任乐亮往返十多次,光坐车就花费了50多元,还不包括误工费,而且冒着三十多度的高温,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对他的奖励却只能够买瓶矿泉水。

  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整天宣传举报有奖,护税光荣,任乐亮感觉他根本没有体验到光荣,而是感到受了愚弄。

  洛阳市国税局曾于2006年9月25日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举报的发票违章行为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奖励金额下限为10元,任乐亮认为,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对他作出1元的奖励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并且违反其对外公开承诺。

  为了尊严,任乐亮上诉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恳求法院依法撤销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的奖励决定,重新对他作出奖励。

  被告 奖励决定程序合法

  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认为,他们对任乐亮的举报奖励程序合法。

  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有关人员表示,在收到任乐亮的举报后,他们及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在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后,并按照相关程序对任乐亮进行了奖励,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收缴税款(罚款)在100万元以下,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的规定,参照这个比例,他们收缴了电脑城100元罚款,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就按照相应比例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了任乐亮1元的奖励。

  根据相关规定,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对检举人任乐亮进行了奖励,且程序合法,不存在任何程序违法行为。

  对于任乐亮在诉状中所提到的“洛阳市国家税务局曾于2006年9月25日向社会公开承诺”中,有“奖励金额下限为10元”的内容。

  据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有关人员介绍,首先此公告针对范围只有十种发票,并有时效限制,该十种发票已经被新版发票所取代;其次,洛阳市国家税务局当时的部门规章和省国家税务局的文件都已经失效,所以,任乐亮的依据不能成立。

  法院

  合法不合理

  驳回原告诉讼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具有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检举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原告任乐亮在购物后,商家拒开发票,原告以此举报商家的税务违法行为,被告在查证属实后,对商家处以100元的行政处罚。在罚款收缴入库后,决定对原告颁发检举奖金壹元整的税务行政奖励。 该决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颁布的《检举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 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翔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检举的税务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规定的奖励标准。 对于检举税务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只有上限,没有下限的规定,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酌情裁量的权利。

  但法院同时认为,从情理上讲,税务机关在奖励时应当酌情考虑举报人为实施举报行为而产生的必要性支出,以资鼓励举报人护税的积极性。本案被告奖励原告举报奖金壹元整,虽然合法,但金额偏低,存在明显的合理性问题。

  关于原告认为被告承诺最低举报奖10元的问题,因该承诺是被告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洛阳市国家税务局于2006年9月25 日针对开展的“普通发票抽大奖活动”而设置的,且有时间的限制,该活动早已结束。原告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被告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任乐亮一审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50元诉讼费由原告任乐亮承担。

  任乐亮表示不服,他将提请上诉。

  律师

  奖励的同时

  应考虑到补偿因素

  21日晚,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成永在接受东方今报记者采访时说,1元钱也是一种奖励。

  然而,综合各种因素考虑,要想提倡大家都来护税护法,都来做好事善事,形成一种好的社会风尚。成永说,奖励应该考虑到损失的补偿因素,给予举报者一种精神上的慰藉,才能起到正面的宣传引导作用。

  网友 合法但不合理

  网友“中线狙击手”:对这事,从法理上看,奖1元,符合法律规定,但从合理性角度看,有失公允。

  网友“chenyfly”:以前人们听闻“有奖鼓励市民举报税收违法”的宣传后,尚有可能信以为真,甚至心有所动,那么,亲眼目睹了这笔尴尬的1元钱“举报奖”,恐怕很难再愿积极响应、踊跃受气了。

  但若稍稍能去换位思考一下,便也十分容易觉察到,非但体现不了丝毫的“鼓励举报”良好作用,反倒极会成为“阻碍举报”的另类嘲讽。正如这位举报人所言,他打车去税务局举报、来回费用都不止1元钱,一番费钱费心的“积极响应”后,换来的竟是这么个哭笑不得的“举报奖”,你还会有“被鼓励了”的美好心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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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9-23 01:23: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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