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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生效判决,是公民的义务。
事情要从一起合同纠纷说起,某建材经销部因为合同纠纷,将田、王、蒋3个告上法庭。判决结果下来后,判决田、王、蒋3人支付欠款。可是,3人一直未付。
某建材经销部为此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依法向田、王、蒋3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却有3辆鄂牌照的小型车辆,房产情况不明确。因为3位被执行人均是湖北荆州户籍,且也在荆州居住,所以调查困难、执行难度大。
执行过程中,3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其财产状况,法院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因为身在异地,3位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制裁置若罔闻。为落实清楚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3辆轿车是否为被执行人控制使用、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等问题,执行法官决定前往几人户籍所在地湖北荆州市进行异地执行。
今年8月30日,执行干警驱车十余小时赶赴湖北荆州市沙市区,按照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址进行查找,并询问了物业,法院最终确认了被执行人田、王的住所,并发现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为了确认财产的状态,必须面对面和被执行人落实并对其车辆进行扣押,沙市区法院院干警敲开了被执行人的家门,积极和被执行人沟通并释明法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被执行人明白了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同意将其名下实际使用的车辆抵顶给申请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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