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寄
语
刘 宝 华
说起律师这个职业,有许多的人其实并不了解。就这个名词来说:律者,国家法律也,师者,精通法律之人的尊称也。中国文化中,自古以来排座次的称呼是天、地、君、亲、师。所以师也算是一种比较体面的称谓。中国古时并没有律师这个称谓,一般叫做讼师或状师,但与现代社会意义上的律师有很大的不同。我们使用的律师这个词是翻译借用西方民主制度下产生的从事法律维权者的一特定称谓。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与古时的状师或讼师有质的区别。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是行政和司法合一的体制,地方的行政长官也就是当地的最高司法长官。虽然古时候也有立法,但各级地方官对法律的解释很随意,主观推测断案的情况甚多。这就为讼师曲解法律提供了机会,讼师为谋取不当利益不择手段、巧舌如簧、颠倒黑白,几乎没有正义可言。因此,古时候的讼师有一个别称叫“讼棍”,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搅乱正常社会秩序的一种存在。虽然也有个别讼师能主张正义,但毕竟算不得这个行业的主流。
现代律师是现代法制社会的产物。现代法制是集中全社会的智慧,尽可能地充分照顾到整个社会群体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所制定的规则。这跟中国古代以维护王权利益为主的法治不同,那时候是王权重于一切。对普通百姓的私人权利几乎是漠视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说的这意思。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传统法治模式已不存在了,但在文化基因中还留有残迹。因此而生发出的社会上有些人还对现代律师存在一些偏见,以为现在的律师相当于古时候的讼师,这种极错误的观念不能说没有市场,短时间内不可能一下子消除。这些观念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程度有密切的关系。就整个社会而言,我们的法制文化还存在在一个非常肤浅的阶层。中国文化更多地拘泥于传统,自觉地接受人治而不是自觉追求法治,从普通百姓到高级官僚潜意识中都有这根子。这也是中国特色之一。我们有的行政人员按月得的工资他认为是共产党给的,他们的职务升迁他认为是某领导的关怀。他们没有深层地理解他的工资是广大纳税人交纳的,不是共产党给的。他们的升迁一是自已努力的结果,也有的是体制原因开的小灶。在这个层面上理解生活怎么能苛求有强烈的法制观念呢?
2002年的时候,我作为一个从业十年的老律师,因为一个案件的代理意见不合某庭长个人的特殊口味且我坚持不懈地努力坚持这种正确意见,被电话中骂我为“讼棍”,我大笑。真诚坦荡,笑自心生,后来有些刁难,但我心无悔。
现代律师业的精髓是追求符合法律的正义,不是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是为当事人维权。不了解这种精髓的律师通过技巧办案也许有一时的光彩,但终究无法长远,在麻城不是没有先例。鲁迅说过:捣鬼有术,也有效,但不能长久。社会总的趋势是正义当道,并一步步的逼近这种境界。麻城律师界占主流的都是正义派,有些节外生枝的情况产生于律师的人生阅历和个人修为。
就我所知,麻城律师界约七成的处在基本温饱阶段,能过上较体面生活的不到三成,至少我还不是体面阶级(笑),这是实话。
现代法制决定现代律师只能是带领当事人行进到正义的殿堂而不是做“讼棍”,那么就对律师和委托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律师不是当事人诉讼的工具,而是正义的引路人。如果有人想通过律师的技巧达到自已非正义的目地,那你最好不要委托律师,以免害人害已害律师。一定这样做,我相信会偷鸡不成蚀把米,至少晚上睡得不安稳,损寿。
麻城律师的收费普遍不算高,大约是国家规定收费的四成吧。麻家大垸总的来说是个农庄,经济相对落后。律师生活其中也有许多的苦衷,大家都吃白菜律师也就没有多少肉吃。国家规定取得司法考试资格过关才能做律师,考试确实难。但通过司考的公、检、法、司在编人员不下50人,只有一个人跳出来做律师了。大家心知肚明,律考难,做律师更难。律师借贷买个车其实真的是工作的需要,别以为是风光,是苦恼人的笑。
律师通过寒窗苦读,精晓法律,为当事人服务,以换取一盅半盏,这是现实。但律师在学习过程中也学到了独立的人格和职业道德。一个真正的律师肯定能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不取不义之财,不说是非之语,勤奋敬业,仗义执言。得如此,法律幸甚,当事人幸甚。但是作为委托人来说,因为理念的原因,当事人更多地重结果而不重程序,律师却不得不并重,往往结果与期望有巨大的反差,当事人不理解,律师也有苦难言。这是因为我们的国家还是法制的初级阶段,许多事情不是一下子就能理想的。经历过改革开放前后事情的人都不得不认为,社会总的来说是进步了,法制也进步了。
花钱请律师是一种说法,但有的人也骨子里是说花钱雇律师,似乎律师和请的匠人一样。我给你一块木料叫你做把椅子你就得做椅子,叫你做桌子你就得做桌子。那就错了。你那块木料只能做椅子时就不能做桌子,因为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律师真正的作用是什么?中国有古话叫防患未然、未雨绸缪,恰当地说律师是保健医生,做治病医生时是万不得已。诸如签订合同,购置房产等大型经济合同前最好请律师审查,可以避免许多的后遗症;发生诉讼和矛盾时尽早地请律师介入,虽然花几个小钱,但无形的收益是出得出来的。律师可以帮助你规避风险,寻求最好的解决方法,做事前“诸葛亮”。正义虽然说是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但做起来并实现之很难,所以催生了律师行业。邓小平在一九八六年时就提出到二十世纪末中国要发展到有50万律师,可是二十世纪后已经过去十二年了目前中国的执业律师还只有不到15万。是不是粥多僧少?不!是法制之路艰辛而漫长。
法律有两大框架,程序法和实体法。实体法大家都可以翻书,就你那个案件拿着印模子做粑。程序法其实比实体法复杂一些,象做一件家具一样,你为了做好一件家具得准备木料、墨线、尺子、钉、胶水、斧锯刨、油漆 等等,并且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准备工作才能有法律效果,不然你再有道理也可能输掉官司。因为你程序没到位,法官不能只凭你口说的还是个人经验来断案。而要完成这些程序工作当然是律师熟练些。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的案件从事实和良心上说胜诉是没有问题的,但因为程序上过了诉讼时效或举证期限或无法举证,法院不支持。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可是当事人就不理解了,认为是“暗无天日”。其实程序法已经给出了当事人依法维权的途径,你不利用它就怨不得别人了。
许多打过官司的人都有一个习惯思维,就是我不管你程序不程序,我只管结果,你说的那多我是不懂,聋子泼了哑巴的油我只管要油。这种思维说实话落后了,不讲程序想胜诉一个官司是很难的,这样思维带来的案子,律师在接待时也会前后考虑。律师认为程序上他能帮助完成时他才能接,不能完成程序法规定的操作规程他是不会接手的,到时会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当事的人的委托也就没有律师这个行业(单位请的法律顾问也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因为不懂所以要请律师,那么律师就如同你为自已的孩子请的家教老师一样,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就有一个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关系。委托人如果与律师关系搞僵了对官司来说是一点好处也没有。和则双赢,斗则两输。
许多人还有一个习惯就是案子一交给律师就要知道结果,其实这时的律师是很难回答的,因为律师的意见只能表达法律的规定并预测结果是可以的,决定权不在律师。至于案件结果出来后,是对还是错还是大约过得去律师会根据法律审慎地研究。确实错了,律师会毫不动摇地坚持正义,这点是每一个做律师的人必须和已经具备的基本要求。
律师可以办理的业务有哪些?罗列开来数萝卜下窖可以装一卡车。因为现代社会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都与法律相关。说形象点上到天文下到地理中间到空气律师都可以插一杠子,帮助有关联的人规避风险,依法维权。大家都按法律规则出牌,就都是赢家。时兴的说法也就和谐了。
朋友,当你遇到困难的时候律师与你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