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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交流] 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有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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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10:5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原本激起诸多焦虑,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也急迫地趟这浑水,“口衔天宪”摆出诸多合法的说辞,本质上依然遮掩不了其“雁过拔毛”的偏好。
  武汉市房产交易中心透露,目前武汉对婚前房产证加名按“赠与行为”对待,按加名方取得房产份额征收4%契税。据悉,南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

  英国经济学家科尔贝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这种说法或许过于苛刻,却形象说出了税收部门的行政偏好,隐含的哲理便是:税收作为针对公民财产的不利公共行为,应纳入公众同意的法治程序。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原本激起诸多焦虑,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也急迫地趟这浑水,“口衔天宪”摆出诸多合法的说辞,本质上依然遮掩不了其“雁过拔毛”的偏好。

  就合法性而言,虽然《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为房屋权属变更缴纳契税提供了依据,但这并非征收婚前房产证加名契税的直接依据,中间还需要一个释法。一些地方单方面作出有利于部门利益的解释,将婚前双方当做法律上的“陌生人”,加名就成了产权变更,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这样的解释不能说没有道理,但被忽略的是:征税的解释权到底归谁?婚前房产证加名是否完全等同于一般“赠与”?从目前看,征收此项契税乃是地方行为,其依据《契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解释权理当归国务院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显然没有擅自解释的权力。即便要征税,也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统一释法。

  婚前房产证加名,因为融入婚姻因素也区别于一般赠与行为。赠与一般是将一个物体整体占用权让渡给他人,婚前房产证加名仅是共同占用,婚后长期共同使用。因约定财产制所产生的也不是单纯的财产转移,还包含了夫妻间的特殊情感和相互扶养、夫妻忠诚等特定的权利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产权的归属可以协议,对于协议属于共同财产的加名征收契税,便与购房时征收过的契税相重复,这对产权人明显不公。即便非要从中分出个赠与来,也应以是否为夫妻共有房产为标准,而不能简单地以婚前婚后的时间界限一刀切。

  同样值得斟酌的还有征税的程序。“无代表,不纳税”,法谚早已指出征税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没有事前征求意见,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规范细则,静悄悄地实施,这不仅有违税收法定的程序正义,也折射出一些地方言出法随、权力强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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