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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10年12月23号车祸的几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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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4-16 10:3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去年12月23号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有这样的几个疑惑!!!
第一;国家交通法明文规定;上道行驶的拖拉机在没有购买第三者保险的情况下农机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年审,而肇事拖拉机在没有办理保险的情况下麻城市农机公司违规通过了年审!
第二;肇事拖拉机在发生事故后被**部门短暂扣押,之后被取出!现在还在公路上行驶!这样的一辆不具备年审资格的车,而且事故在身未解决万一再发生事故责任在何方??????
第三;受伤者医药费花到了40万!两次病危!!!肇事者几乎没有拿钱!如果伤者借不到钱,岂不是连命都要丢!伤者还在医院难道没有相关部门能为受害者一个公道!没有相关部门能够给肇事者压力吗????
难道这就是每个麻城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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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4-16 10:34:10 | 只看该作者
2楼

关于“几个疑惑”的答复:
一、该事故发生后,因为检验鉴定的需要,我队将拖拉机暂扣,2010年12月25日作出车辆技术鉴定,2010年1月7日作出事故认定(伤者负次要责任),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之规定: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报告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扣押物品。肇事拖拉机驾驶员于2011年1月14日提交新办理的交强险保单复印件(保险期2011年1月15日至2012年1月14日)后,我队于当日依法发还起暂扣车辆。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之规定:肇事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最高限额1万元);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7条之规定: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由该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赔偿,前期我队通过做工作,肇事方已经支付了医疗费1.5万元。
三、伤者的治疗费用较大,远远超出交强险限额,且双方分歧较大,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我队已经告知双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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