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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公租房建设,要求公租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租金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
受经济制约,我国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粥少僧多”。国家实施住房保障制度,首先该享受这项社会福利的,应是城镇居民,特别是他们中间的困难群众,其次才是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就是说,受户籍等诸多因素限制,让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去公平竞争公租房这块有限的福利“蛋糕”,显然是不现实的。城镇居民都“吃不饱”,拿什么去给农民工分一杯羹?
可见,要把国家这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尚需地方政府作出制度安排,拓展公租房“特供”通道。即由地方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建设一批公租房,专门提供给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住。这类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仍以40平方米为主,但租金应“大大低于市场价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工住得起公租房,才能真正从这项惠民政策中得到实惠。
为农民工“特供”的公租房,也要注重分配公平。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要制订一个操作性强的分配细则,明确申报、资格审查、发放、后期管理等各项程序及租金标准,并进行跟踪监督。同时,要突出“两个优先”,一是困难农民工优先,体现公租房政策扶贫帮困的公益性;二是优秀农民工优先,实行积分排名,彰显“奖优”原则,激励广大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创先争优,敬业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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