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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香烟不获准 店主法庭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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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9:1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香烟是国家专营商品,零售须办理许可证,才是合法经营。可是,让经营小商店的杨世杰郁闷的是,他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遭到拒绝,原因是杨世杰的店与另外一家被许可零售香烟的商店距离不足20米。杨世杰觉得这种说法不可理喻,为此先后两上法庭,要求烟草专卖局为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零售香烟  申办许可证被拒

  现年52岁的杨世杰是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居民。早在十几年前,他利用家中的临街铺面开了一个日杂小商店,经营各种日杂用品,并零售香烟。

  烟草经营是特种行业,从事烟草零售需要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为了合法经营,杨世杰决定办证,并于2010年3月5日书面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没过几天,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下简称城区烟草局)便通知杨世杰,说申请已依法受理,正在按流程进行审查。随后,城区烟草局派员前去进行实地核查、制作实地核查平面图等。杨世杰本以为不久就能顺利拿到许可证,便耐心等待结果。

  杨世杰万万没有料到,2010年3月30日接到城区烟草局制作的一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却让他十分郁闷。

  原来,这个决定书称,经城区烟草局核查后,认为杨世杰的经营场所与左边一家卷烟持证户只相隔11米,不符合《防城港市防城区、港口区烟草制品零售合理布局规划》中“乡镇政府所在地(含较大的农村圩镇)的零售点布局,应符合街道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达20米以上”的规定,其申请不符合获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4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杨世杰申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

  杨世杰从未听说过防城港市对两城区有烟草制品零售合理布局规划,更认为其中的规定不可理喻,限制了居民合法零售香烟的权利。为此,他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久,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复议后作出了维持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不服决定  上法庭讨要说法

  办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意味着杨世杰的小店不能零售香烟,收入大为减少。去年6月21日,杨世杰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城区烟草局作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院开庭审理时,杨世杰说,他的商店早在18年前就开始经营香烟了,当时商店所在的位置还不是街道,烟草专卖还没有人管,各个商店都可以去烟草部门批发香烟来零售。后来,小店的位置因政府规划变成了街道,烟草部门送烟上门,他一直经营香烟零售。“根据烟草专卖局规定要办理许可证,我于2010年3月5日向城区烟草局申请,却未获得批准。我认为不给我店卖香烟,没有政策规定。”杨世杰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城区烟草局作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按规定为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杨世杰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城区烟草局的卷烟配送单、实施具体服务内容记录、商店的营业执照、不予行政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城区烟草局在阐述不予发证的理由时称,根据《防城港市防城区、港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乡镇政府所在地(含较大农村圩镇)烟草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最少为20米,杨世杰的店位于“较大的农村圩镇”,另一家获准零售卷烟的商店距离杨世杰的店面仅有11米,因此,杨世杰的申请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条件,决定不给杨世杰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无不当。烟草专卖部门对杨世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城区烟草局向法院提供了防城港市防城区、港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告,城区烟草制品专卖零售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报道以及许可证办理事项流转登记表、受理通知书、实地核查登记、实地地核查平面图、许可证审批表等相关证据。

不予支持  一审二审均败诉

  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发改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而按第16条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是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既然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制定的《防城港市防城区、港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有“街道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达20米以上”的规定,那么审查杨世杰的申请时就应当适用该规定。杨世杰的店距离另一家经许可零烟草的店没有达到规划要求的20米以上,因此,城区烟草局对杨世杰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杨世杰的请求理由不成立。

  去年8月,防城区法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城区烟草局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杨世杰不服,仍以一审时的理由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并没有提交新证据。

  中院审理后认为,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城区烟草局决定不给杨世杰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依据国家发改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4条和第16条、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制定的《防城港市防城区、港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5条的规定,因此城区烟草局对杨世杰作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杨世杰提出城区烟草局不予许可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其作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为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世杰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

  ●相关法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4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6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诉讼法》第54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

  第61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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