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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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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6 08:49: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巍巍昆仑 于 2010-11-26 08:52 编辑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越来越多的参与市场经济的运作,其中国家对于个体工商户、公司等经济组织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配套规定,在经营过程中也相对较规范。而就个人合伙来说,因其组织结构松散,大多说合就合,说散就散,又大多是朋友、亲戚、同学一起合伙,先前碍于面子,应当完善的手续没有完善,应当说的话没有说,一但因合伙不愉快或发生亏损,因此产生的法律问题而走上法庭在司法司法实践也时有发生。而因先前约定不明,后期又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最后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后果的也大有人在。下文重点介绍一下法律关于合伙的相关规定,使大家对此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1、合伙的财产关系: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2、入伙:
    应当依合伙协议约定或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对他加入前合伙的债务,与原合伙人对外负连带的责任。约定新合伙人对前合伙债务不负责任,新合伙人承担了前合伙债务的,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原各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约定由一人或数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参与执行,但有监督权。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4、退伙:
    (1)声明退伙:合伙人声明退伙前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订有存续期间的,只有存在重大事由或不得已事由的,才能声明退伙。
    (2)当然退伙:
    A.合伙人死亡或悬告死亡(但约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合伙地位的不在此限)
    B.合伙人被宣告无、限行为能力
    C.合伙人受破产宣告的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过错
    (4)退伙的后果:
    A.因退伙转让出资份额时,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B.退伙时分割的财产包括合伙时投入的和经营积累的财产及合伙期间债权债务。退伙人对自己为合伙人期间的债务,退伙时未分担的,其清偿责任不能免除。
    5、债务承担:
    对内:按份责任
    对外:无限连带责任。责任财产包括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民通意见》
    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此条与民事诉讼法的不同,应以民诉意见47条规定为准。
    《民事诉讼法意见》47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56.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57.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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