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麻城天气预报

麻城热线

 找回密码
 马上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社区广播台
热门
最新
查看: 2193|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焦点话题] 麻城法院公开宣判该市首例“醉驾”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10:48: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荆楚网消息(记者夏青锋 通讯员王  静  丁保江)8月19日上午,麻城法院公开对麻城首例醉驾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被告人李甲(化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6月27日晚,被告人李甲与朋友李先生、程先生等人在麻城市城区举水河边的“小李子虾城”吃饭,席中,被告人李甲喝了四瓶啤酒。饭后,被告人李甲驾驶自己的鄂J85161号小型轿车,载着程先生、徐先生等人准备从麻城城区返回岐亭家中,21时40分许,行至大广北高速公路麻城收费站口,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查获,被告人李甲于22时54分被带到麻城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于2011年6月29日送至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做乙醇定量检测。经鉴定,李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19.8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定罪,作出有罪判决,结合湖北省高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仅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轻伤或较重大财产损失的一般在拘役三个月以下量刑”。该案被告人李甲酒后即驾车进入高速公路,鉴于其酒驾的行为尚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醉驾标准不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诚意,其近亲属、所在村部及当地社区矫正办愿意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其进行监督、帮助和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沙发
发表于 2011-8-25 11:38:22 | 只看该作者
应该管理下麻城醉驾摩托车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马上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无图浏览|小黑屋|联系我们|广告报价|免责声明|新手上路|手机访问|麻城热线 ( 鄂ICP备12016569号-1  

鄂公网安备 42118102000134号

GMT+8, 2024-12-20 02:06 , Processed in 5.416433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麻城热线 X3.2 © 2001-2014 湖北锐火科技有限公司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