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民警:
从警20年第一次遇这事
“从警20多年,我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如果调查属实,这应该是一件性质非常恶劣的事件。”昨日下午,新兴路派出所一位办案民警说。上午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对事件进行询问调查,但被指给鹏鹏提供了性服务的“51号技师”,已经不知去向。
民警随即将鹏鹏父子等人和浴场主管等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在孟先生提供给派出所的两张消费单原件上,记者看到一张单据上写着“一次性浴服”收费金额为10元;另外一张消费单上品名一项下记录了一个手写字母“M”,单价为198元。孟先生说,这就是那张儿子“被性服务”的收费单。两张单据上面,都分别签了鹏鹏的名字。
下午4时许,派出所民警再次前往浴场,调取了31日上午9时前后浴场收银台的监控。
目前,警方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民警要求浴场尽快联系事发当时在现场的收银员、女经理、“51号技师”和男女服务员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浴场声称将尽快找到并通知他们前往派出所。
浴场经理:
技师不受浴场管理?
昨日下午,记者与鹏鹏家人一同来到亚龙湾浴场。孟先生希望浴场能让“51号技师”与他一起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以排除鹏鹏被染性病的可能,但浴场经理称,他们现在也无法联系到“51号技师”。
下午3时许,浴场工作人员将孟先生请至一间房间,一自称姓穆(音)的主管突然说,上午的事情是个误会,是服务员把手牌抄错了,技师并没有给鹏鹏提供过性服务。穆主管的说辞当即遭到孟先生的斥责:“你们觉得一个没有被性服务的13岁的男孩,会给自己的父亲说他找了‘小姐’吗?早上那个技师当面承认她给我儿子提供性服务的时候,你们也有人在场,况且还一起去了派出所报案,你们现在这样说,实在是可笑。”
听了孟先生辩驳后,穆主管和浴场李经理没有再就此往下说。
据李经理说,像“51号技师”这样的服务人员并不受浴场管理,如同浴场厨房一样,属于“外包”性质。她到这里时间不长,好像是咸阳本地人,对这些人,我们一般很少和她们打交道,没有她们的身份证明,也不知道她们的真实姓名和年龄。对她的去向,只有负责“外包”的人可能知道。
专家观点:
男性被性侵无法律规定
昨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说,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强奸”仅针对女性而言,而针对男性而言,并没有对其性侵犯的明文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浴场和女技师的行为,是典型的提供色情服务及卖淫行为,应该对此采取相应制裁措施。此案的恶劣影响在于,13岁的鹏鹏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的个体,对其提供性服务,无异于对未成年个体的摧残。对于鹏鹏而言,因为年龄只有13岁,其本身并构不成刑事和行政违法。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雒毅说,鹏鹏的遭遇在现实中很难遇到,在此案中,如果提供性服务的“技师”有性病并传播给了鹏鹏,可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当事人,文中鹏鹏及家人等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