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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可以给全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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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16:36: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一直主张经济适用房不能给完全产权,因为给完全产权等于他白捞了一块,就算没有腐败,也引起新的不公平,假如收入4万元以下可以买经适房,我年收入39000元买经适房,等于国家补贴了几十万,而收入41000元不允许买经适房,只能买商品房,支出差了一大截,这造成新的不公平。
———著名学者成思危谈经适房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什么是全产权

全产权是指按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屋,购房者拥有对住宅的全部支配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也叫百分之百产权,普通商品房和二手商品房属于全部产权。

什么是部分产权

部分产权也称有限产权,指购房人享有全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及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房屋,比如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之内,职工按标准价购房后只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个人和单位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国务院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也属于有限产权。

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区别

“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虽然具有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但在出售时要与原售房单位分割收益。目前,已经取消标准价售房方式,原按标准价向职工售卖的公房,提倡职工补足成本价价款,转为全部产权。对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只享有全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不享有全部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如果出售的话需符合国家相关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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