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女子和男友在小旅社开房,半夜女子起床上厕所后,却走错了房间,错把陌生男子当成了自己男友,发生关系后女子才发现对方不是自己的男友。女子随即报警说被强奸。该事件是否涉嫌强奸?警方感到很为难。看到这则女子半夜上错床的报道,立马想起家乡那句“哑巴被狗‘睡’,有苦说不出”的话来,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哑巴亏”。而这里的小娟,吃的就是这样的“哑巴亏”。
俗话说,有前因才会有后果。从报道看,小娟当晚该是与男友在一起,按理有男友在,就不应该发生“因为给朋友过生日玩晚了不方便回家”这样的事,不可以让他送回家?从报道中看,小娟与他的男友而且并未结婚,那怎么可以随随便便与男友去开了房?而既然是与男友开了房,说不定就有了“前科”,所以才会发生后来的懵里懵懂之事。
而吃了“哑巴亏”按理应该是“吞”了,但因为不懂法律,才来了一个报警。而让她和她的男友万万想不到的是,因为事情发生时,小娟是自愿的,所以该事件是否涉嫌强奸,警方也觉得难以认定,那不白白“牺牲”了一回?
冤不?冤!因为回错房上错床,糊里糊涂的就跟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有了那样的事,那不叫“失身”?而且男友如果是真心相爱,可能也会接受不了,万一节外生枝咋办?
冤不?不冤!谁让你一错再错,先是跟男友在那种小旅馆开了房,然后又走错了房间上错了床,尔后又发生了那样的事,冤谁?
冤不?冤!虽然是“自愿”的,但那时只以为是自己的男友,谁能想到对方那么“不地道”,白白地占自己的便宜?但这样的事,法律怎么可以不管?
冤不?不冤!虽然你吃了“亏”,但人家确实没有强奸之嫌,只不过是道德上存在问题。但如果以法律而论,怎么可以判人家强奸罪?法律的准“绳”难道可以随便“编”?
此案说明啥?一是说明女孩子不可以轻易,如果没有与男友开房的前因,又何来后面懵里懵懂“失身”之事?二是说明得学点法律,如果懂得法律,怎么可能已经吃了“哑巴亏”,还主动把自已“卖”了的?
而说到底又是啥?还不是因为“性开放”而惹的祸?而这样的教训,一辈子怎么可以碰上一回?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