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麻城天气预报

麻城热线

 找回密码
 马上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社区广播台
热门
最新
查看: 260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婚前房产加名征税是与民争利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12:34:3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加名征税并非毫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问题在于:为何这一条款以前并未激活,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就立马被推上前台呢?这确实有“趁火打劫”的意味。
夫妻间的财产纠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正因如此,《婚姻法解释(三)》才给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在婚后对婚前房产加名了,其房屋权属并未发生明确的转变。譬如,夫妻双方还可能共同负担按揭,倘若离婚,按揭部分还要按照《婚姻法》进行分割,并非按照房产证上的比例简单确定归属。而倘若一辈子不离婚,这房屋权属就会一直是夫妻共同财产。从这个角度看,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并不符合房屋权属转变的传统与现实。
  基于此,地方税务部门显然无权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笼统地进行婚前房产加名征税。是否征税,如何征税,是3%还是5%,不能由地方税务部门自说自话,而应由国务院给出更加权威的规定与解释。
  房产之上的各种税费长期“超重”,加个名也要征税,只会使房产税费更加沉重。南京此次率先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征税,这其实是个隐喻,它表明: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冲动已难遏止。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马上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无图浏览|小黑屋|联系我们|广告报价|免责声明|新手上路|手机访问|麻城热线 ( 鄂ICP备12016569号-1  

鄂公网安备 42118102000134号

GMT+8, 2024-12-19 11:14 , Processed in 5.361308 second(s), 32 queries .

Powered by 麻城热线 X3.2 © 2001-2014 湖北锐火科技有限公司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